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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75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