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洁与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杨洁。委托代理人胡延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7号。法定代表人蔡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洁诉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黄正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婵、人民陪审员向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洁的委托代理人胡延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洁诉称,2013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宜昌市云集路27号的住房出租给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酒店客房服务经营。因酒店经营不善,2014年10月21日,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房屋退还杨洁并出具欠条,确认共拖欠杨洁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合计10161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洁支付欠款101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杨洁将其位于宜昌市云集路27号的桃花岭时间广场住房租赁给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014年10月21日,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洁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房屋退还杨洁。2014年10月22日,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杨洁出具《欠条》、《合同解除付款通知书》各一份,确认该公司共欠杨洁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合计10161元,但被告对以上欠款至今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美邻私人酒店)》、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合同解除付款通知书、欠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后,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欠原告杨洁的欠款理应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洁支付欠款10161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100元,合计154元(原告杨洁已预交),由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宜昌美邻私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杨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正康审判员张婵人民陪审员向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