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05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邢文英与侯春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英,侯春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5390号原告邢文英被告侯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英与被告侯春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余款25元由本院退付给原告。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吕皓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