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行非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喜德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王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农行非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张金天,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巴吉垒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王喜德,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3)第329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喜德作出农国土行字(2013)第329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经国务院批准,总用地面积为532.1公顷。该批次一宗地。位于巴吉垒镇黄金村、李家围子村、建设村。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巴吉垒镇建设村村民王喜德承包的土地1.53公顷。王喜德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一汽试车场项目建设。该批次用地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巴吉垒镇建设村村民王喜德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329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3)第329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丽侠代理审判员 廉 洁陪 审 员 王中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唯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