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廷福与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廷福,农民。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法定代表人:李森,系北洛汤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凤亮。原告李廷福与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基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廷福,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凤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廷福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5300元及利息共计253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是历史遗留的问题,2013年政府去村里统计,已经报上去,当时打算分期一批一批还,村里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李廷福借款,于2002年2月4日,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给原告李廷福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内容为:缴款人栏内名字李廷福,科目栏内借给村款15300元,经手人李宗玉,并盖有被告村委财务专用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欠条一张、,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廷福与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153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予以付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廷福要求由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给付利息的主张,原、被告未明确约定给付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借原告李廷福人民币15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照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