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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陈某,职业不详。被告倪某,已死亡。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跟随被告回台湾共同生活。半年后,原告回到舟山,被告留在台湾。原、被告分居两地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有关规定,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本案法律文书。现收到台湾地区联络人的回函,称被告倪某已于2003年10月4日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原告陈某预交受理费30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依君人民陪审员  龚晓音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