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陈某,职业不详。被告倪某,已死亡。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跟随被告回台湾共同生活。半年后,原告回到舟山,被告留在台湾。原、被告分居两地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有关规定,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本案法律文书。现收到台湾地区联络人的回函,称被告倪某已于2003年10月4日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原告陈某预交受理费30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依君人民陪审员 龚晓音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