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邹桂帅与郭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帅,郭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47号原告:邹桂帅。被告:郭瑜。委托代理人:郭成利(系郭瑜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桂帅诉被告郭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桂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国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