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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邹桂帅与郭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帅,郭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47号原告:邹桂帅。被告:郭瑜。委托代理人:郭成利(系郭瑜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桂帅诉被告郭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桂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国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