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德武,佛山市顺德区东祺服装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东祺服装有限公司,马德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林仲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东,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武,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祺公司)、上诉人马德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德武支付工资340.9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德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29.84元;三、驳回原告马德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本院准予免交。”东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东祺公司已在原审时提供马德武2014年10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该打卡记录已明确自2014年10月24日起马德武就未打卡上班,马德武也承认这一事实。根据东祺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不管是马德武自动离职还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东祺公司均无需向马德武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判决东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东祺公司无需向马德武支付经济补偿金1129.84元。针对东祺公司的上诉,马德武答辩称,劳资双方是签了合同的,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东祺公司应拿出证明马德武做错了事情的依据。马德武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马德武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5日在东祺公司工作,东祺公司共拖欠其工资7700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经其多次追收,东祺公司不予支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东祺公司立即支付工资1500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退回押金200元。针对马德武的上诉,东祺公司答辩称,对劳动者要求的工资应当以原审判决书认定的为准,公司曾经要求其回来收取工资但是联系不上马德武,关于经济补偿金和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东祺公司应否向马德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东祺公司尚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关于东祺公司应否向马德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马德武于2014年10月22日入职东祺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未正常上班,并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关于未上班的原因,马德武于2014年10月27日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是在工作时被老板打伤;在原审起诉时主张是东祺公司拖欠其一个月的工资698元;在原审庭审中又陈述其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9点许被东祺公司赶走。综上,马德武对其未继续上班的原因先后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应以第一次陈述为准,马德武最初认为其未上班的原因是在工作时被老板打伤,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东祺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祺公司尚未向马德武支付的工资数额问题。马德武在东祺公司正常上班的时间仅有两天,原审法院根据马德武在生产记录中确认的数量即4870条裤子计算出两天的工资为340.90元,对此东祺公司予以确认。马德武上诉提出东祺公司拖欠其工资1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马德武上诉还主张东祺公司应返还其押金200元,对此马德武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马德武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祺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经济补偿金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已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德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审 判 员 陈智扬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郅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