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姜颜秋与杨光、付文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颜秋,杨光,付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姜颜秋,女,1973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杨光,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付文香,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姜颜秋与被执行人杨光、付文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