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龙泉市叶大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叶大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从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龙泉市叶大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水南大水槽(10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叶春根,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从民。原告龙泉市叶大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玉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物业管理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叶大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