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内乡县亿家木材有限公司质监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曹定普,任局长。被执行人内乡县亿家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均哲,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内乡县亿家木材有限公司技监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内)质监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内)质监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合法。本院认为,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内)质监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内)质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