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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联宇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钜宝宝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联宇钢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钜宝宝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无锡市联宇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张亚娟,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高新区钜宝宝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须伦。关于原告无锡市联宇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钜宝宝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63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33元,由原告无锡市联宇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