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为民与吴子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为民,吴子勇,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13号原告���蔡为民。被告:吴子勇。被告:陈婷婷。原告蔡为民与被告吴子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