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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为民与吴子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为民,吴子勇,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13号原告���蔡为民。被告:吴子勇。被告:陈婷婷。原告蔡为民与被告吴子勇、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