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华轮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轮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银瑞,该××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邹滨鸿,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04号宁波华轮轴承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另案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飞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轮轴承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执行费2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