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高淑英与方丽娟、方丽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高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方某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方某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方某甲、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