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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青岛太平洋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霞,青岛太平洋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42号原告刘艳霞,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程宝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贞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太平洋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莊言。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艳霞与被告青岛太平洋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魏来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