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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田引户与周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引户,周斌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95号原告:田引户。被告:周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引户与被告周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身份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引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49.50元,由原告田引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