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公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第四中学申请被执行人于春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第四中学,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第四中学。代表人,车宏轩,系校长。被执行人于春梅,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公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公主岭市第四中学院外西北角三间瓦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晓兰审判员  卜祥瑞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