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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祖继武与李忠廷、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71号原告:祖继武,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忠廷,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萧县。被告:董萍,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继武诉被告李忠廷、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继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忠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账户为60×××14的存款3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吴湘兵位于萧县龙城镇火车站路中段南侧的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号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忠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账户为60×××14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吴湘兵位于萧县龙城镇火车站路中段南侧的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