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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中国天然气黑山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中国天然气黑山经营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韩某某,女,1948年4月17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中国天然气黑山经营部。地址黑山县某某镇。负责人宋某,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丹审 判 员  丁宁人民陪审员  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