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太原市鑫鑫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琴,太原市鑫鑫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彬,赵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77号原告张凤琴,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太原市鑫鑫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羊市街67号。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被告李彬,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赵保平,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担保人郭富华,女,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419480122032X,住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南二巷9号3楼3单元39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琴诉被告太原市鑫鑫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彬、赵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郭富华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义井街南一条5幢3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富华所有的位于义井街南一条5幢3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太原市鑫鑫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彬、赵保平银行存款合计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