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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金平与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金平,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金平,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雷亚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塘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济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瑜,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语,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黄金平因与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金平、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