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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韩大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韩大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赵刚,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金旭园**号楼***室。被告韩大萍,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颂光里8-111-114。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刚与被告韩大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20000元现金及案外人何广午的房产作为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大萍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颂光里8-111-114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