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韩大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韩大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赵刚,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金旭园**号楼***室。被告韩大萍,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颂光里8-111-114。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刚与被告韩大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20000元现金及案外人何广午的房产作为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大萍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颂光里8-111-114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