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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与被告方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赤兵人民陪审员  刘承鑫人民陪审员  江紫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