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与被告方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赤兵人民陪审员 刘承鑫人民陪审员 江紫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