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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谷进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谷进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被执行人谷进领,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107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谷进领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谷进领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5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