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谷进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谷进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被执行人谷进领,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107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谷进领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谷进领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5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