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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13号原告:任某某,女,1984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10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