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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秀英申请执行陈慧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陈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陈慧应支付申请人马秀英借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慧在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山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慧在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山分社上的存款扣划到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注明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丁东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