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代安申请执行郭光华、童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安,郭光华,童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安,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执行人郭光华,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童小明,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代安申请执行郭光华、童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郭光华执行赔偿款14251.16元、童小明执行赔偿款18607.31元及利息义务,垫付诉讼费。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双方执行和解,周永和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童小明的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童小明给付执行的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郭光华因是残疾人,属于低保生和救助对象,不便于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郭光华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童小明给付执行的执行程序二、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被执行人郭光华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