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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承德福临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朝重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福临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朝重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福临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承德朝重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承德福临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朝重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史玉廷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