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79号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雄兵。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告: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金龙装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31元,由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