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秀娥与王永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娥,王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崇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梁秀娥,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3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永昌(又名王小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5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永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梁秀娥支付房屋租赁费7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昌在你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扣划王永昌在你处的银行存款3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