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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9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严冠慧,严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93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自然家园二期北区(大自然城市之光)4幢6层A-6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敬民。被执行人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联敏。被执行人严冠慧。被执行人严永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神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严冠慧、严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严永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12)及被执行人严冠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鸿基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11)均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22×××95)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严冠慧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4幢602室(所有权证号:550977,建筑面积:168.1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8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严永光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宏源路宏源锦园1、2、3、4幢1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327844,建筑面积:126.98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6月10日)。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或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86627.8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永光、严冠慧、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案依法冻结,现因账户余额较小,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严冠慧名下抵押本案的房产现因涉及腾空问题,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严永光名下的房产已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浙江友力标准件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