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与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金银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红、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常阳丽江城13栋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谌银珍,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3977.6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担保人陈本义、王桂梅提供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东建.金鼎湾02栋3单元22层2室的房屋和担保人许艳华、江稳提供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17栋6层3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3977.62元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陈本义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东建.金鼎湾02栋3单元22层2室的房屋;查封担保人许艳华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17栋6层3号的房屋。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线电缆一厂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