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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练甩彩与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749号申请人练甩彩等7人与被申请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4)第4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练甩彩等7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东路273号的厂房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除去抵押之外,剩余673828.83元由我院提取。因被执行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我院依法制作了分配报告。本案练甩彩等7人共计受偿117513.15元。被执行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负责人徐其军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华新国际中山东路15幢1108室房产以及位于中山东路15幢地下车库26号车库,设定有抵押,且被海曙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奉化市顺鑫电子元件厂应当支付给7位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185824.85元,具体为练甩彩22751.96元、王能昌33128.18元、徐亚妹34697.66元、刘远萍18607.11元、朱长财33996.85元、徐春燕19114.35元、王小东23528.74元;被执行人应当为申请执行人练甩彩补缴2007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为申请执行人王能昌补缴2007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徐亚妹补缴2007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刘远萍补缴2008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为申请执行人王小东补缴2007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为申请执行人朱长财补缴2008年1月至2014年8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