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琼与逸佳公司、陆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琼,保山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邓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保山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山市隆阳区南四环路永昌文化园(佳新房地产公司旁)组织机构代码:56882188-0。法定代表人:陆钻,总经理。被执行人陆钻,男,汉族。关于邓琼与保山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佳公司)、陆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民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逸佳公司、陆钻支付给申请人邓琼租金167180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邓琼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履行执行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4251元,经权利人邓琼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琼与逸佳公司、陆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保山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