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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何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21号罪犯何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560.1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4398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何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林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8次,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何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用于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15万元,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何林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35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297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同时,该犯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其应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以弥补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但该犯在尚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及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民事赔偿,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