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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羊绍恩与绵阳建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绍恩,绵阳建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羊绍恩,男,汉族,现年47岁,住绵阳市经开区。被告:绵阳建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黄平。原告羊绍恩诉被告绵阳建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羊绍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羊绍恩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