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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宏伟 王静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06号原告:李宏伟,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3198410202723。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陶官街8栋6单元2层98号。被告:王静,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7101041829。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一道街2单元1层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王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