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飞与丁立军、杨志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丁立军。被执行人杨志芳。被执行人陈昌俊。申请执行人周飞与被执行人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丁立军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33号东湖名居3栋2单元12层3室的房屋(合同备案号:洪0408961;建筑面积:162.64平方米)和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1单元1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200800680;建筑面积:83.45平方米),同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志芳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广场尚都2栋B12单元06层06室的房屋(合同备案号:湖071412914;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责令被执行人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周飞偿还借款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32794元,但被执行人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丁立军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33号东湖名居3栋2单元12层3室的房屋;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丁立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1单元1层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勤审判员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