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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蔺维辉、陈光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蔺维辉,陈光胜,陈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蔺维辉,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光胜。被执行人陈雷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蔺维辉、陈光胜、陈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昌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