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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嘉华与被告郴州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华,郴州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刘嘉华,女,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经理。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华与被告郴州市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嘉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嘉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嘉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嘉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