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俊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孟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俊华,孟凡龙,高素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号。负责人:石洪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华。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素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577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