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俊峰、林金梅与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峰,林金梅,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40号原告程俊峰。原告林金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13层。法定代表人赵明。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与康平路交汇佳田国际20层。法定代表人XX首。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峰、程金梅与被告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