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99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6月生,汉族。被告:吴某,女,1974年8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