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县民二初字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枫诉被告董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枫,董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00332号原告:陈枫,女,汉族,现住阜新市。被告:董国权,男,汉族,工人,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崔乾坤,男,汉族,现住阜蒙县。原告陈枫诉被告董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枫、被告委托代理人崔乾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4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于2012年4月22日给原告打了借条一张,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本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无奈,于2013年12月将其中的借款本金10万元起诉至阜蒙县人民法院,余款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仍拖欠未还,被告的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国权偿还原告陈枫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利息人民币1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确实还欠原告3万元没有还清,如果有钱的时候一定还钱。但是利息我们之间没有约定,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国权分别在2011年7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整,在2011年9月份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在2011年11月24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整,共计13.1万元整。在2012年4月22日,因原告没有找到被告打的10万元的借条,因此双方商定,由被告重新给原告打一张总借条,借款金额为13万元整。另查明,在2013年12月份,原告以被告签字的10万元借条为证据,将被告起诉至阜蒙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该笔借款,判决结果为董国权归还陈枫借款本金10万元整,现在该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以上事实,借条三张、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并经开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所写借据,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的要求,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请,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故此对请求1万元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国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枫借款本金3万元整。上述给付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董国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淑英审 判 员  陈 垠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