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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英与杨俊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杨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俊娥,女,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超亮审判员 :吕高洁审判员 :郭朝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