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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一铭与吴晓敏、李明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铭,吴晓敏,李明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孙一铭,男,汉族,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东省邹城市。被告吴晓敏,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明桂,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铭与被告吴晓敏、李明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一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敏、李明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一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孙一铭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