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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华亿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华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华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86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霄,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华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经理。申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洛阳市华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10日作出的(2008)洛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建公司申诉称:其公司与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合作承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住宅楼期间,亿和公司盗盖其公司项目部公章,伪造《钢材供需合同》、《实物入库凭单》,制造虚假诉讼案件,该事实有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2008年5月7日对华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辉的询问笔录以及2008年5月28日、29日对刘志斌的询问笔录可以印证。综上,其公司从未与华亿公司签订合同,从未收到华亿公司钢材,从未用钢材抵账给华亿公司,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诉人华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二建公司与华亿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证据是华亿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04年9月26日的《钢材供需合同》,落款签名为郭玉栓、刘志斌的《实物入库凭单》以及吕建立出具的收条,该《钢材供需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不符合常理,而具体经办人员郭玉栓、刘志斌、吕建立亦未出庭证明是否存在钢材买卖、抵账的事实。综上,原审所认定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二建公司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鉴于与本案类似的常干立、杨克亮案件本院已经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亦由该院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