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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崔升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升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3号罪犯崔升文,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升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罪犯崔升文在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又犯新罪。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升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3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升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度获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崔升文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升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升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