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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790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一号附26、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开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寒梅 来自